释义 |
本罪是针对国家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的犯罪。犯罪对象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档案。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必须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才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档案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所有档案。 2、本罪的客观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档案。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自然人。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进行抢夺或窃取,若行为人不知抢劫或窃取的是国家档案,则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 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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