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网络运营者。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根据规定,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络安全应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保密性,信息不泄露给非授权用户、实体或过程,或供其利用的特性; 2、完整性,数据未经授权不能进行改变的特性。即信息在存储或传输过程中保持不被修改、不被破坏和丢失的特性; 3、可用性,可被授权实体访问并按需求使用的特性。即当需要时能否存取所需的信息。例如网络环境下拒绝服务、破坏网络和有关系统的正常运行等都属于对可用性的攻击; 4、可控性,对信息的传播及内容具有控制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 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