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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正式施行时间
释义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于2011年1月14日正式发布,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一、残疾人概念
    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因身体结构、功能的损害及个体活动受限与参与的局限性称之为残疾,在精神、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障碍,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为残疾人。
    二、残疾分类等级划分和标准
    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6、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7、七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社会交往降低。
    8、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9、九级伤残: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10、十级伤残: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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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4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