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案件中止处理的法律依据? |
释义 | 律师解答: 行政案件中止处理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于某些特殊原因,暂缓案件的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处理:一、有证据证明行政案件涉及的财产已被查封、扣押或者其他限制处理;二、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被强制执行;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当事人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不能到达必须到达的场所;四、需等待其他案件结果影响本案件处理;五、其他应当中止处理的情形。当事人申请中止处理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中止处理的裁定。若裁定准予中止处理,行政案件的开庭、裁决或者其他程序性处理暂缓进行,直到中止处理的原因消失。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案件中止处理并不意味着该案件被终止或撤销,而只是暂缓了处理过程。当中止处理的原因消失后,人民法院仍会根据情况恢复处理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中止行政诉讼的程序:(一)有证据证明行政案件涉及的财产已被查封、扣押或者其他限制处理;(二)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被强制执行;(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当事人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不能到达必须到达的场所;(四)需等待其他案件结果影响本案件处理;(五)其他应当中止处理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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