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审判员和审判长的区别: 1、审判长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但审判长不是固定的职称,是为审理某一具体案件而临时设定的。 2、审判员是从事法院的工作,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二、承办法官是指具体案件的主办法官。一个案件在法院立案后,法院会将其制定给一个法官负责办理,承办法官要负责查明事实,做出公正判决,对案件的质量负责。审判长就有两种意思:第一就是在审理具体案件的合议庭中担任主要审判职责,对该案审理负责的法官,就叫审判长,而其他合议庭成员就是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第二,审判长是法院系统内部的一种职称,只有被任命为审判员两年以上才能竞争上岗审判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 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衍生问题: 审判长的职责有哪些? (一)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 (二)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五)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 (七)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八)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 (九)对合议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情况负责; (十)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