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们通常所说的“领养”,就是法律上的“收养”,指通过合法手续,自愿把别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儿,收作自己的子女来抚养。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虽不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但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一经合法成立,就应视为血亲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领养小孩需要什么条件 领养孩子要的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领养小孩需要什么手续 领养小孩需要的手续有:领养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到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领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需要办理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领养小孩需要符合的条件有:1、领养人本人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领养人年龄达到法定年龄;5、如果领养人有配偶的,需要夫妻双方同意收养的情况;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符合以上条件的领养人可以领养小孩,且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和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