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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样打赢遗嘱继承官司
释义
    

法律主观:
    


    (一)如果是原告:,1、确定起诉法院,对于继承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说,继承遗产的民事官司,当事人要到被继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到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即当事人只能到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人民法院还有级别管辖的问题,对于继承数额超过当地法院关于级别管辖规定的,应该到符合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2、明确被告和诉讼请求,(1)明确诉讼请求的内容一般来说,继承案件的诉讼请求有两点:一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继承的遗产是多少,二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2)处理好告多与告少的关系。由于人民法院实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告少了法院也不能依照职权主动干预,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告多比告少好,但多与少又是相对的,必须根据案件作具体分析,还要考虑告多与诉讼费用的多少之间的关系问题。,3、明确起诉条件根据我国规定,当事人应该符合也下几个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二)如果是被告:,1、不能之不置理。,现实中,有的被告感到原告是无理告诉,或知道无理就不进行答辩了。不答辩虽然可以,是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但同时也就意味着自己失去了一次辩解的机会,也失去了使法官全面了解案情的机会。这样,将直接影响自己的诉讼效果。,2、要正确对待。,先要看对方主体是否合格。有无管辖权异议的问题,进而对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答辩。,3、写好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驳斥对方,提出自己的主张要求的诉讼文书。答辩状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原告的起诉中的诉讼主体是否合格、列举事实是否真实,主张有无证据,请求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力求做到针对性强、逻辑严密、条理清楚,证据充分、论述有力。,从法律上讲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的支持,即使有关系,也只能赢一时,不能赢到底。因此,当事人能否把好证据关,是成败的关键。要全面地收集好证据,运用好证据,仅靠当事人自己是不行的。这时,律师的作用就不能低估。根据民事诉讼案中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当事人每提出一个主张,就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一)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二)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三)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四)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五)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六)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七)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八)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九)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十)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3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合法遗嘱(如公证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继承人对遗嘱有异议的,应当去法院起诉确定遗嘱的法律效力,没有异议的,按照遗嘱执行,遗嘱继承人可以持遗嘱和立遗嘱人的死亡证明比例财产过户。有的地方则规定先比例遗嘱继承公证书再去过户。这里,如果没有其他继承人有异议,就没有诉讼时效问题,只有需要过户的财产的过户问题。,但,如果遗嘱有效,其他人侵犯遗嘱指定的财产,遗嘱继承人应当自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起诉,不知道的,起诉时间最长不超过20年。这就是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打赢遗嘱继承关系是要讲究策略的,也是有技巧的,这主要最好是找一位专业律师来帮忙,这样才能更好的打赢官司。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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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4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