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当事人递交了申辩书行政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辩书后需要给予书面答复吗 |
释义 | 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最好有书面记录,否则应等时限满后再做出处罚决定。如果有书面记录明示放弃权利,可以提前做出处罚决定,但此做法值得商榷。如果无证据证明放弃权利,行政机关在申述、申辩时限前做出处罚决定可能被判定为不成立。 法律分析 如果当事人当场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最好是能有书面记录下来,否则还是等时限满后再发出处罚决定书。如果有书面记录表示当事人明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也能够提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样做虽然并不违背流程但值得商榷。如果无证据证明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而行政机关又在申述、申辩时限前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极有可能判定为不成立的。 拓展延伸 行政当事人递交申辩书后,行政单位的答复是否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 根据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当事人递交申辩书后,行政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书面答复是确保双方沟通透明、记录明确的重要方式,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单位在收到申辩书后,应及时审阅并认真考虑当事人的观点和陈述,并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这样做不仅有助于保证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还能增强行政单位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因此,行政单位的答复在收到申辩书后确实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 结语 为了确保双方沟通透明、记录明确,根据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单位在收到申辩书后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这种书面答复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保证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行政单位及时审阅并认真考虑当事人的观点和陈述,并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这不仅增强了行政单位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也有利于维护法律程序的严谨性。因此,行政单位的答复在收到申辩书后确实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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