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分别作出哪些处理 |
释义 | 1、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4)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 (5)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6)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一、行政案件简易处理程序 1、即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即当场能够有充分的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 (2)有法定依据。 对于该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了有关处罚的内容,实施处罚的人员当场可以指出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的依据,即使违法事实确凿,也不能当场处罚; (3)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只有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可以当场进行,其他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的内容主要包括: (1)表明身份。 实施处罚的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自己执行公务的身份证件,以证明自己有权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2)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 实施处罚的人员要当场指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说明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及有关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还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3)制作处罚决定书以及备案。 处罚决定书应是由有关机关统一制作的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由当场作出处罚的人员进行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决定、处罚时间、处罚地点、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作出处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报送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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