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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况下判处死缓
释义
    (一)民愤不是极大的;
    (二)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三)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为严重的罪犯已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严重罪行的;
    (四)犯罪分子智力发育不全,属于有限责任能力的;
    (五)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引起罪犯一时激愤而杀人的;
    (六)犯罪分子出于义愤而杀人的;
    (七)其他特殊应当留有余地情形的。
    一、故意杀人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二、具备下列条件,应当减轻处罚:
    1、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法规定,具有“应当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
    (2)防卫过当;
    (3)避险过当;
    (4)中止犯;
    (5)从犯;
    (6)胁从犯;
    (7)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
    2、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法规定,具有“可以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
    (1)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聋哑犯或者盲人犯;
    (4)预备犯;
    (5)未遂犯;
    (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
    (7)犯罪后自首的;
    (8)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9)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10)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11)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付介绍贿赂行为的。
    3、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刑法第63条没有列出案情减轻处罚情节,只是表明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这一原则性规定,给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带来一定困难,根据司法实践及刑法规定,下列情况可以认为是“案件的特殊情况”:
    (1)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偶尔犯罪的;
    (2)犯罪既遂后,案发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减小社会危害性的;
    (3)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或出于义愤,引起一时激愤而重伤、杀人犯罪的;
    (4)犯罪后案发前或取保候审期间,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的;或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或在抗御自然灾害、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或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5)其它案件特殊情况,群众一致公认合情合法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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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4: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