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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宅基地确权问题如何解决
释义
    农转非后农村宅基地确权的主旨是根据相关政策,对农户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对于承包户成员迁出的情况,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放弃承包地、确权登记等。对于承包户成员迁入的情况,政府性安置的移民户按现状确权,自行协商接收的移民户需经过协调工作确权。承包户成员减少、离婚和再婚的情况均不影响原土地承包关系,需要符合相应手续。对于农村宅基地建设,需经过公示、审查、审核和批准等程序。
    法律分析
    农转非后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如下:
    1、承包户成员迁出的情况:
    (1)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并与集体签订了放弃承包地协议的农户,依法收回其承包地;
    (2)全家迁入设区的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按照自愿原则对其二轮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
    (3)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或者农户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农户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外,不得收回承包地,并依法发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承包户成员迁入的情况,政府性安置的移民户,所耕作地块明确,四至边界无争议发包方开会同意的按照现状确权。群众自行协商接收的移民户,当地政府应按照相关政策做好协调工作,完善相关手续,在确权时,原承包户要现场认可,按照认可情况确权,原承包户不同意把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现移民户,承包经营权继续登记在原承包户名下;
    3、承包户成员减少的情况,承包户个别成员死亡、外嫁、外地入赘以及因读书、服役、服刑或其他原因户籍外迁的,均不影响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强行收回承包土地;
    4、承包户离婚和再婚的情况,承包期内,农户夫妻离婚,双方办理了户口分割手续,要求分割承包地的,只要离去方户口未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准许办理承包地分割手续,发包方按分割后的承包地进行登记发证。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结语
    农转非后农村宅基地确权的具体措施如下:对于承包户成员迁出的情况,根据农户的意愿和相关规定,可以收回承包地或对二轮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对于承包户成员迁入的情况,政府性安置的移民户可以按照现状确权,自行协商接收的移民户需要当地政府协调工作并获得原承包户认可。承包户成员减少的情况,如死亡、外嫁、外地入赘等,并不影响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强行收回承包土地。至于承包户离婚和再婚的情况,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可以办理承包地分割手续。以上是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的确权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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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1:3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