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著录项目进行联系人的变更是需要进行指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变更发明人姓名、专利权人的姓名、专利申请人姓名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的申请材料,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办理各种手续,应当由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请求变更发明人姓名、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代理人姓名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