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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五级伤残有哪些规定
释义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b.外伤性癫病,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d.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e.单瘫(肌力2级以下);f.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2.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l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发音和进食功能严重障碍;f.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8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尽畸形),容貌损毁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丧失;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b.影响呼吸功能。
    5.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胸部畸形,影响呼吸功能;b.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道影响消化吸收功能;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b.膀胱切除;c.尿道损伤,瘢痕形成闭锁;d.结肠损伤,肠外置不能还纳;e.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8.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严重障碍;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
    9.肢体损伤致:a.双手掌缺失7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80%以上;b.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双手十指完全丧失功能;c.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丧失功能;d.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丧失功能。
    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以上。
    一、工伤9级标准
    (1)单肢瘫(肌力4级)。
    (2)颅盖骨缺损625px2以上。
    (3)轻度外伤性癫痫。
    (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7)轻度尿崩症。
    (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9)面部瘢痕375px2以上,影响容貌。
    (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14)一眼低视力2级。
    (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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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1:3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