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上海市户籍是实行打分制度,即标准分,根据评分标准打分,达到标准分要求即有申请上海市户籍的资格。 外地人员应当注意,并不是所有的用人单位都可以办理人才引进,用人单位必须是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上海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 拓展资料: 经人事部门审核,对满足条件的核发市政府人事部门的落户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办理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引进人才单位的申请函(含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原件等); 2、引进人员申请表; 3、引进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证书; 4、引进入员的学历证书; 5、引进人才条件认定证明; 6、外省市同意调动的函(原件); 7、引进人员的近期体检表; 8、引进人员的政治表现,业务考核情况(原件); 9、能够反映引进人员业务能力的材料,如奖励、专著、论文等有关材料; 10、婚姻证明; 11、用人单位与引进人员签订三年以上的聘用或劳动合同; 12、调动及随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迁出迁入地地址、派出所名称及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13、其它必须的证明材料。单位应当备齐材料报人事部门审批,人事部门批准后,开具《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4、单位凭《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引进人员上海落户地所属区、县公安分局户政科办理《准迁证》。 15、然后凭《调令》和《准迁证》到原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办理工作调动、户口迁出和档案调出手续。引进人员来沪报到后,凭《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由承办部门出具《申报户口证明信》,到上海落户地派出所或警署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