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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职人员不服从工作安排怎么处理?
释义
    给予处分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失职渎职的;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一、给公办学校教师警告违纪记过处分
    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向公办学校教师,给予警告和记过处分。法律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1、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2、失职渎职的;3、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4、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6、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可以看出,公办学校作为事业单位,应当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教师违反法律规定的,由学校提出建议,然后让教育主管部门作出处分的决定。
    二、公务员投资入股的惩罚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其他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经商办企业的;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3)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6)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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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3:5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