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人权利义务有哪些 |
释义 | 1、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设立代理权限的权利以及监督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权利;承担代理行为结果的义务承担代理事务相关费用的义务以及支付约定代理佣金的义务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四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一、受托人的义务有哪些 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6、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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