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不知情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
释义 | 如果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中,应属于其个人债务。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问题 1、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双方共同名义进行求借,不管该借款怎么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诸如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外)即是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借时确系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之或债权人能够证明之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3、借时系以双方共同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但借后确系用于一方个人使用,在没有向债权人声明并经同意或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为对债权人无效,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4、借时是一方个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个人使用,借后确系为借款的一方个人使用,该借款应认定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 5、一方的借款,借时言明系自己个人使用,借后实际由对方个人使用,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债权人来说,借款的一方负有绝对偿还的责任,不涉及夫妻的另一方。当然,这在其夫妻两方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债的关系,此可在其两方内部得以调节。 一、夫妻债务的认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共同债务的认定困难 由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既涉及财产法又涉及身份法,因此在认定上历来非常复杂,也是困扰实务界的一个法律疑难问题。然而,理论界在这一问题上也是莫衷一是,在一定程度上又加剧了问题的复杂程度。笔者在浙江台州地区、湖南长沙地区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进行了调研,访谈包括法官、案件当事人、代理律师、妇联权益部、新闻媒体记者在内的数十名对象,通过第一手资料对新闻报道案件进行深入的研究,并翻阅了大量法院的判决书,在此基础上,对目前法院裁判的现状与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总结。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大一部分案件非举债方配偶对债务是不知情的,待到债权人诉至法院,身为共同被告的非举债方才知晓债务的存在。而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虽是夫妻离婚时的共同债务认定,但由于案件具有财产性质,法院一般不作为离婚案件处理,通常将其定位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即使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债务性质,由于涉及第三人利益,便难以在离婚案件中协调,法院也会按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另案处理。笔者在对浙、湘两地的一线法官访谈中得知,目前司法实践中,百分之八十左右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都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且此类案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比例非常高,法院通常会直接适用《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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