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外交官家属有豁免权,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特权与豁免。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享有仅次于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家属的特权与豁免,但其中的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仅限于执行公务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条 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享有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享有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但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仅限于执行公务的行为。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后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享有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免税的特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