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
释义 | (1)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缴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2)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3)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起诉公司能执行股东财产吗 首先,如果仅仅起诉公司,是无论如何也不能执行股东的财产的,否则就成了不审理即宣判;如果要执行股东的财产必须符合法定的情形,且必须列股东为被告。 其次,该股东没有缴足出资,那么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未缴出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者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是比较常见的两种情形,至于其他情形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建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所以,特定情况下可以起诉股东并执行,但是单独起诉公司不能直接执行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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