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人购买商品房权属登记须提交:1、申请书;2、权利人身份证或户口证明(复印件);3、商品房买卖合同(国家建设部统一监制);4、有效的售房发票;5、契税完税凭证;6、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监护人与房屋权利人关系证明;7、房地产勘测调查表、房屋平面图、墙界表(由测绘部门出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