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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要求取保候审的当事人签署起诉书吗?
释义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适用于罪行不重或有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保候审意味着案件已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准备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取保候审期间,案件仍未完结,被告人可能面临起诉和判刑。根据《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但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的,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等。
    法律分析
    一、取保候审时公安喊去签起诉书是什么意思?
    说明案子已经到了检察院了,检察院将要起诉到法院了。就是要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了
    1、起诉告知书是检察院发的而不是公安局。这说明检察院正在审查案件,准备向法院提起公诉。
    2、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有条件的在外等待处理结果,并不代表案件的完结。在没有撤案的情况下,仍然会被起诉、判刑。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取保候审的,都是罪行不重的,也多有判决缓刑的。
    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五)
    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六)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
    除原取保候审,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结语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种强制措施,代表案件尚未完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但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性,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受案机关应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如有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原取保候审将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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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0:0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