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目击证人不可以拒绝录口供。作为证人无论对方怎样,都得为其作证,这也是对别人负责,做证是公民的义务,公民应当履行义务,但对拒绝履行的人也不能给予指责或制裁,拒绝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属于公民的拒绝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人应该积极配合警方录口供的,并且,证人在录口供的时候要保证事实的真实性,不可以弄虚作假。 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如下: 1、具有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2、具有关联性。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3、具有合法性。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五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