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法人抽逃资金具体是将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额,在设立后转移、挪作他用或者非法占有的行为。 实践中主要是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当日足额存于公司,但之后股东或出资人又以撤回、转移、混同、冲抵等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个人所有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将受到刑罚的制裁,构成抽逃出资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 股东是不可以抽逃出资的,如果股东存在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或者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这些行为,公司的其他股东都可以请求法院,按照抽逃出资罪对其进行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