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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旅客、机组、航空器和公众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及与公共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航空安保)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督促和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建立和运行航空安保管理体系;
    (二)督促和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方案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
    (三)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职责,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机场管理机构等民航运营单位建立协调和沟通的渠道;
    (四)督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为其航空安保工作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
    (五)指导、检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基础设施与建筑的设计及建设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
    (六)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航空安保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
    (七)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安保工作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查找并指出漏洞和缺陷,提出整改意见;
    (八)收集、核实、分析关于潜在威胁和已发生事件的信息,负责对航空安全进行威胁评估,并指导、部署分级防范工作;
    (九)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促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航空安保部门采用这些措施;
    (十)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涉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十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教育和要求本企业职工严格履行职责,以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认真做好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各项服务工作。
    旅客运输航班延误的,应当在机场内及时通告有关情况。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中规定
    第十六条航空安全员及其他机组成员应当按照航空器客舱保安检查单,对执勤的航空器,在旅客下机后、登机前进行客舱保安检查,确保航空器上没有未经授权的武器、爆炸物以及其他危险物品。
    第二十五条国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立即向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报告,并在处置结束后20个日历日内将书面报告提交地区管理局。
    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非法干扰事件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局,并在处置结束后20个日历日内将书面报告提交给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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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3:3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