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土地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是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霸占土地立案标准 违法批地类追查刑事责任规定,不合法赞同征用、占用土地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背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不合法赞同征用、占用土地,或许不合法贱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致使国家或许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有关量刑情况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而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它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它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