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服仲裁裁决的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行政处理不公平行政处理不公平怎么处理 认为行政处理不公可以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如何确定劳动纠纷管辖法院 确定劳动纠纷的管辖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即劳动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的,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谁先立案谁有管辖权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三、行政处罚过重会怎么处理 行政处罚过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