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婚姻登记档案属于个人隐私;只有在当事人有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民政局进行查询是否已婚。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 授权委托书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 婚姻登记机关 查询。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