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生高空坠物算意外吗 |
释义 | 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是民事侵权的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他人死亡的,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高空坠物并不一定属于意外伤害,高空坠物被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一种是意外。前者是一种自私损人的行为,比如从窗户向外抛撒垃圾、生活用品等;后者则是由于客观条件引发的意外事件,比如风把玻璃吹落,墙体瓷片由于年久脱落等。但是,不管是哪一种行为,高空坠物都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一、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 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一)、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 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二)、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补偿责任(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三)、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四)、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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