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空坠物致人伤亡怎么办? |
释义 | 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可以向具体侵权行为人索赔,找不到责任人的,可以向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索赔以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侵害可能的行为人进行索赔,一般可以要求赔偿医药费、护工费等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可以要求其给予死亡赔偿金。 一、路上修路导致车祸可以向对方索赔吗 修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向施工方索赔,施工人不能证明意境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指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用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害发生是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二、我国国家高空坠物责任的承担主体是谁 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三、建筑物上掉落东西砸伤人是谁的责任 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的,业主、管理人或者用户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用户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用户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对他人造成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除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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