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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抵押担保中的失信问题及解决方法
释义
    房屋抵押担保后,抵押人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债务,若抵押人有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名单,可通过履行债务删除失信名单。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未履行法律文书义务且具有特定情形的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但若被执行人再次满足纳入条件,可重新列入失信名单。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不支持申请将该被执行人再次纳入失信名单。
    法律分析
    1、房屋抵押担保后,抵押人以抵押的房屋价值为限承担债务,抵押人有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可以通过履行债务删除失信名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3、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房屋抵押担保后,抵押人在承担债务时受限于抵押房屋的价值。如果抵押人有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名单,可以通过履行债务来删除失信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将对未履行法律义务且具备一定情形的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如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但如果被执行人再次具备失信情形,人民法院有权重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删除失信信息后的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无法再次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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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1: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