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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租人按规定使用租赁物损坏的物品
释义
    

法律主观:
    


    在实践中,租赁物损坏的原因各色各样,原因不同,承租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就会有不同的结论。因而,哪些情况下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要承担赔偿责任,是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定的。,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不管哪种情况,只要租赁物的损坏,是由于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导致的,承租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由于承租人原因导致租赁物损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要是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只要证据充分的,必定可以胜诉。,同时,《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不管是承租人不合理使用租赁物,还是保管不善,导致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都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在实践中,具体哪些情况下,租赁物损坏,承租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就需要结合案情来定了,这是无法一一列举的。,例如承租人用租赁的客运汽车来拉客,致其超重损坏的,要成赔偿责任;又如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一)租赁合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的。在这里又可仔细区分为两种:,1、不可抗力等因素,如火灾烧毁出租房屋,或地震使出租房屋倒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对于标的物的毁损均无过失,但由于租赁物的毁损、灭失,使得合同的目的已经不可能实现,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且相互之间无须承担责任。,2、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但租赁物因此而灭失、毁损的,因承租人对此并无过失,出租人自然也无过失,但租赁物已毁损、灭失而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同样应准许当事人双方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承租人在此情况下应当就其无过失使用、收益租赁物负举证责任。,(二)租赁物因可归责于承租人一方的事由而灭失、毁损的,虽然承租人对此毁损、灭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此时合同如因无法实现目的而消灭,也属必然,只不过解除合同的权利在于出租人一方,承租人不得主张解除合同,而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赔偿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害。,(三)租赁物因可归责于出租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构成债务不履行,应对承租人负债务不履行责任,并应赔偿承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一)出租人应承担以下责任:,1、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房屋,否则,每逾期一日将要支付不超过月租金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还得就不足部分进行补偿。,2、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定期检查维修房屋,否则,因没有及时维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3、租赁期间,出租人需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须征询承租人意见,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4、租赁期间,出租人如需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二)房屋出租人有以下权利:,1、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但必须依照租赁合同规定,并且应向承租人开具发票和收据。,2、出租人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不超过3个月金额的保证金。,3、租赁期限已满而又没有重新签定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期限收回房屋。如承租人拒不迁出,出租人可以请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迁出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如承租人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擅自将房屋转让、转租或调换使用、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或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 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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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2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