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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几个月内作出处理
释义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
    第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各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处罚效率。
    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在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可以申请进行听证,对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农业行政处罚办案时限,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之规定。
    正常情况下,警察受理案件以后,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内结案,如果故意不结案的,是违反了办案规程的行为。按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纪律或者法律责任。但是,任何案件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如果一个案件因为原因特殊,不能在法定的一般办案期限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不能确定案件的处理决定,就要依照办案规则的要求延长办案期限。这个就不是人们通常认为的办案期限了。警察行政处罚办案时限如果在延长的办案期限内还不能调查清楚,那就要把案件做出终止或者撤销的决定了。
    法律依据
    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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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11:5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