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格式合同条款的种类有什么 |
释义 | 格式条款是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主要分为企业自行拟定、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制定、以公告、告示明示和印刷于票据、文件之上等几种方式。格式合同是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对方只能全部同意或不同意,如车票、保险单等。无效条款包括违反法律、欺诈、不公平免责和加重责任。格式合同的特点是向公众发出要约,条款单方制定,对方不能协商,一般书面形式,制定方具有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 法律分析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条款,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在实践中,格式条款的种类和表现方式不尽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 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 2.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并记载于合同书中。 3. 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 4. 将格式条款印刷于一定的票据、文件(如车船票、飞机票、电报稿、保险单)之上。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 1. 具有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或违反公序良俗的事项; 2. 具有欺诈或胁迫情形,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 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不公平的免除自己的义务,或加重了对方的责任。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点: 1. 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 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 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 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 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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