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同居关系怎样操作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
释义 | 一、解除同居关系怎样操作 (一)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如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同居关系中,由于在较早时间,法律亦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应当正确识别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未按《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据此可知,在1994年2月1日前,如果双方即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便其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按事实婚姻处理;如在1994年2月1日后,双方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那么在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同居关系处理。 ? (二)仅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除外。 即当事人无论因为什么原因只要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的,法院不受理,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分开即可。 二、同居关系要怎么样解除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同居关系可以自行协商解除,有争议的,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同居关系。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构成事实婚姻,而之后都称之为同居关系;如果是事实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如果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如果对财产或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有争议,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起诉,但不会有精神补偿。 同居关系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认为既然同居关系与登记婚姻都是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应同等对待,即同居关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到民政部门办理或到人民法院诉讼。但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同居关系的协议“离婚”请求,所以解除同居关系最好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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