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与抢夺的界限是怎样的 |
释义 | 1、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最本质区别就在于客观方面行为的隐蔽性和公然性。盗窃罪的隐蔽性,是指行为人自以为行为时其行为不被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发觉,抢夺罪的公然性是指行为人不计较行为时其行为是否会被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发觉。盗窃罪的隐蔽性与抢夺罪的公然性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如在公共场所扒窃,虽然周围的人很可能看到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但只要未被财物所有人发现,行为人构成的就是盗窃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尾随被害人到一条无人的小巷,当着被害人的面夺取了财物就逃,行为人构成的是抢夺罪。 2、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必须是贯穿整个窃取财物的全过程,如果行为人先是秘密窃取,但是在还没有既遂之前,即实际控制财物之前,已经被受害人发觉,犯罪嫌疑人进而将窃取行为转化为公然抢夺的行为,则应认定为抢夺罪。如果此时又使用暴力,则又转化为抢劫罪。 一、案例分析 【案情】 张某趁人午休时,撬锁潜入了李某家中想要盗取钱物。张某翻箱倒柜时惊醒了正在午睡的李某。由于李某生病在床且胆小,遂不敢阻挠张某的行为,只能躺在床上请求张某不要拿走自己的钱物,但张某仍从柜子中搜出并拿走了现金一万元。 【分歧】 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抢夺罪论处。张某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是抢夺行为,构成抢夺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盗窃罪论处。张某将拿走现金的行为,不是暴力性抢夺行为,而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他人财物的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此种行为判定为盗窃罪更合适。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抢夺罪的成立条件是其行为对物是否有暴力,对人是否有危险性。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排除他人对财务的占有,建立新的占有的关系,盗窃罪的占有手段行为是相对平和的,对人的身体没有危险的。 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区分和联系,在我国一直是争议很大的,两者的相似之处在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这一方面,即非法占有。但是两者的犯罪手段却是大相径庭的,盗窃强调的是秘密性,而抢夺强调的是公然抢夺。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盗窃罪是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而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是,从两罪的传统定义的字面意思,完全无法分辨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比如说,秘密窃取相当于趁人不备;换句话来说,趁人不备也具有一定的秘密性。因此,我们不可能从秘密窃取与乘人不备这两点来分辨盗窃罪与抢夺罪。 在我国刑法规定中,抢夺罪中规定了致人伤亡的结果加重犯,但是针对盗窃罪中,我国刑法却没有规定盗窃罪致人伤亡的结果加重犯。由于犯罪分子的盗窃举动根本不会致使伤亡情况,因此,世界上还没有国家的法律规定盗窃致人伤亡罪。而抢夺行为一般都很有可能致人伤亡,如果抢夺行为不会致使伤亡,那么法律就不会规定结果加重犯。在认定抢夺方面,只要判断犯罪分子的行为能够达到能够一般危险的程度,就能够认定为达到抢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换句话说,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其行为很有可能会造成公私财物的财物或者人身伤亡。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区分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关键是:抢夺行为是具有伤亡可能性的行为,而对于盗窃行为不具有伤亡可能性。 综上所述,想要准确的分辨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差别,是否具有造成伤亡的可能性才是区分两者的重点。本案中,张某盗窃的财物受害人李某并没有紧密占有,也没有采用暴力行为,依然是平和的方式且行为人张某也没有强力夺取,受害人李某也没有受到伤害,即使受害人李某就在现场,但这种较为平和的行为违反了被害人的意志,并取得他人财物,是盗窃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故张某的行为应该确定为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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