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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名人姓名权法律保护存在的空缺及漏洞
释义
    【姓名权】名人姓名权法律保护存在的空缺及漏洞 我国现有法律对名人姓名的商品化保护的事实证明,这种法律保护模式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同时,我国在名人姓名权保护上存在立法真空,导致名人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现象时有发生,而名人本人却不能通过司法的方式救济自己受到侵犯的姓名权。 忽视人格特征的经济权益的保护从我国现行人格权法来看,它以人格的精神利益为中心,基本不涉及人格特征的经济利益,这是大陆法系传统思维习惯造成的结果。在传统观念中,人的活动可分为经济活动和精神活动两个方面,人的经济活动由财产法调整,人的精神活动则由人格权法调整。人格是人之精神利益的载体,否认或忽视了人格所具有的直接经济利益,即使承认特定人格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也仅仅是作为精神利益派生和转化的利益。实际生活中没有单纯的经济活动,也没有单纯的精神活动,英美法系中违约损害照样可以获得精神赔偿.人为划分为精神与经济活动,现实生活中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从人格权分离出来用作商业利用的姓名等人格要素产生了财产利益,但人格权法、财产法两者都不能调整。传统的人格权概念及范围着眼于保障人格之完整性与不可侵犯性,着重于非财产性的人格利益之保护。因此,人格权法对于姓名商业利益的规制具有消极性。 立法关于姓名权的保护过于狭窄姓名权作为公民的具体人格权,具有法定性,其所体现的利益,传统理论上认为是精神利益。但是抢注名人商标将发生权利冲突问题,而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关键在于将名人姓名作为商标注册是否构成侵权,在何种情形下属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一般而言,如果该商标使用的文字和名人姓名并不一致,只是谐音或变相使用或与名人重名,根据民法理论,并不能认定为侵犯姓名权。但是有些未经姓名权人同意而予以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将会对在先享有姓名权的名人造成伤害,使得拥有在先姓名权的知名人物承担一定的利益损失,即如果他不能阻止他人以其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其基于努力使其姓名产生的无形价值就可能被他人分享,造成一方或多方得利,也会在消费者中造成对商品、服务来源、质量的误认,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此外,有些人绕开名人姓名,而是以该名人的形象、签名或其演绎的角色的姓名作商标注册,该行为如何认定究竟在什么情形下姓名与商标是冲突的在什么情形下它们能够共存而不发生侵权这些问题的回答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讨论。 立法真空导致执法困难《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但同时又限定姓名权的权利范围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而且现实生活中,世界各国相同姓名的人都很多,特别是在中国,相同姓名的人更多。既然在他人已经用了相同的文字作姓名的情况下仍然使用相同的文字作姓名都不禁止,那么法律自然也不应该以有人使用了相同的文字作姓名为由,从而禁止他人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电话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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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5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