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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损害赔偿的异同
释义
    离婚财产分割和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要区别在于构成要件、赔偿数额和主体。离婚财产分割的构成要件是夫妻关系、共同财产和离婚合意,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夫妻过错、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离婚财产分割的数额限于夫妻共有财产总额,而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可以超过夫妻共有财产。离婚财产分割的主体是夫妻双方,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可能涉及第三人。
    法律分析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离婚损害赔偿则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损害赔偿的不同之处:
    一、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1、离婚财产分割构成要件主要是:
    (1)双方存在合法有效之夫妻关系;
    (2)须有共同财产之存在;
    (3)双方有离婚合意或构成离婚之法定条件。
    2、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则是:
    (1)侵权的夫(或妻)须有重大过错;
    (2)侵权行为确实存在,民法典列举了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情形;
    (3)损害结果发生;
    (4)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有法律上之因果关系;
    (5)提出离婚时方能提出。
    二、两者所得数额不同。
    1、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是按照均分与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分割的财产一般只限于夫妻共有的现实财产及法律规定的期待利益(如民法典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即一方分割所得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夫妻共有财产总额。
    2、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过错方赔偿给对方的损失,其数额非以夫妻双方的现实财产及期待利益为限,而是以过错方的过错严重程度、受害方受损情况等为计算标准。换言之,受害方所获赔偿额可以超过夫妻共有财产数额。
    三、两者主体不同。
    1、离婚财产分割的主体为夫妻双方,非涉及第三人。
    致害方除来自夫妻一方外,还有第三方存在之可能。如在重婚、同居导致离婚,受害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中,必定存在与夫(或妻)存在重婚、同居关系之第三人(俗称第三者)。由于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中,一方(非限制在夫妻,也包括第三人)要有过错,因此,对于第三人不知与其重婚、同居者为有配偶之人而与其重婚、同居,由此导致他人离婚是否构成侵权尚存争议。但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与其重婚、同居,无疑侵犯了他人的夫妻关系,则其侵权行为成立是毫无疑义的。虽然我国民法典未明确规定第三人可作为侵权主体,但从侵权法理论分析则是完全符合法定之要件的。
    结语
    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损害赔偿在构成要件、数额和主体方面存在差异。离婚财产分割的构成要件包括合法夫妻关系、共同财产存在和离婚意愿或法定条件,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重大过错、侵权行为存在、损害结果发生、因果关系和提出离婚时提出。在金额上,离婚财产分割基于均分原则,限于夫妻共有财产总额,而离婚损害赔偿根据过错严重程度和受害方损失等因素计算,可能超过夫妻共有财产数额。离婚财产分割的主体为夫妻双方,不涉及第三人,而离婚损害赔偿可能涉及第三人存在的情况。尽管我国民法典未明确规定第三人可以作为侵权主体,但从侵权法理论分析来看,第三人完全符合法定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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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9: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