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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损害赔偿的不同
释义
    一、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损害赔偿的不同
    (一)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1、离婚财产分割构成要件主要是:
    (1)双方存在合法有效之夫妻关系;
    (2)须有共同财产之存在;
    (3)双方有离婚合意或构成离婚之法定条件。
    2、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则是:
    (1)侵权的夫(或妻)须有重大过错;
    (2)侵权行为确实存在,民法典列举了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情形;
    (3)损害结果发生;
    (4)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有法律上之因果关系;
    (5)提出离婚时方能提出。
    (二)两者所得数额不同。
    1、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是按照均分与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分割的财产一般只限于夫妻共有的现实财产及法律规定的期待利益(如民法典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即一方分割所得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夫妻共有财产总额。
    2、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过错方赔偿给对方的损失,其数额非以夫妻双方的现实财产及期待利益为限,而是以过错方的过错严重程度、受害方受损情况等为计算标准。换言之,受害方所获赔偿额可以超过夫妻共有财产数额。
    (三)两者主体不同。
    1、离婚财产分割的主体为夫妻双方,非涉及第三人。
    致害方除来自夫妻一方外,还有第三方存在之可能。如在重婚、同居导致离婚,受害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中,必定存在与夫(或妻)存在重婚、同居关系之第三人(俗称第三者)。由于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中,一方(非限制在夫妻,也包括第三人)要有过错,因此,对于第三人不知与其重婚、同居者为有配偶之人而与其重婚、同居,由此导致他人离婚是否构成侵权尚存争议。但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与其重婚、同居,无疑侵犯了他人的夫妻关系,则其侵权行为成立是毫无疑义的。虽然我国民法典未明确规定第三人可作为侵权主体,但从侵权法理论分析则是完全符合法定之要件的。
    二、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于双方曾经的婚姻关系产生的离婚后财产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会困惑,特别是涉及到离婚后不动产的分割问题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离婚时一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离婚后单独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诉的本质仍是离婚纠纷的内容之一,不是独立的对不动产权属之争;即在适用管辖原则上当然要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三、怎么写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一)怎么写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1、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首先应该有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
    2、其次,必须有双方同意离婚的表示,不离婚而分割财产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3、离婚后,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和哪方共同生活,抚养费如何给付,给多少。未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时间及方式等。
    4、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
    5、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实施经济帮助的具体时间,内容包括无房屋产权无房可居一方的居住问题如何解决。
    6、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对一方有法定过错的即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7、违反协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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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16:2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