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无过错方赔偿情形 |
释义 |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出于过错侵犯了对方因配偶关系而产生之权利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在离婚时,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应给予相应的赔偿。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如何举证 在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离婚无过错方举证相对比较困难,甚至还要冒着侵犯隐私权的风险。有时即使获得了证据,因证据形式或者渠道存在问题,会被当作非法证据,很难被法院认定。而造成无过错方举证现状的原因,根据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来说,在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案件中,普遍存在着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无过错方可收集的证据主要有:过错方写的“忏悔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因过错方违法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知情人或证明人就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以及其他有关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监控视频等。 二、离婚无过错方应当搜集哪些证据呢 一般来说,应当注意搜集以下关键证据: 一是“保证书”、“悔过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无奈之下写下保证书、悔过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情况下会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笔录将会成为重要证据;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也是一类重要证据;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予以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照片、录音录像等,但这里要提醒各位当事人,此类证据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则将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