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生效的条件 |
释义 | 1、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 (4)利用期限;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6)解决争议的方法。 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关于地役权的登记应注意的方面 一是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需要双方自愿申请,并需要提供地役权合同。 二是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当事人应当提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三是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 四是地役权登记直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即可,不需要报政府审批。 五是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 六是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 七是地役权登记后,应当向当事人发放他项权利证明书,将地役权情况在土地证书上的记事栏上加以记载。 八是虽然地役权的初始登记实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但是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地役权人的义务 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害而受到损害。另外,地役权人对于上述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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