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户籍成都可以在广州起诉离婚吗? |
释义 |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而确定的管辖。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女方的户籍与确定管辖法院无关,只要在离婚诉讼中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是广州;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原告住所地是广州;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经常居住地是广州,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是广州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女方可以在广州起诉离婚。 一、跨省可以起诉离婚吗女方 可以的。对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异地起诉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二是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现居住地未满一年,则应视其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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