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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孩子的姓氏能否更改?
释义
    离婚后男方不给抚养费,孩子可以改姓。子女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改孩子的姓名,无需男方同意。离婚后孩子改姓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相关法规办理手续。如果父方不支付抚养费,母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如果孩子已满18岁,可以由本人决定是否改姓。双方都应慎重考虑离婚后孩子改姓的问题。
    法律分析
    一、离婚后男方不给予抚养费孩子可以改姓吗?
    不给抚养费和是否可以给孩子改姓没有必然的联系。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夫妻结婚后,子女一般随父姓的多,但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想要更改孩子的姓名,随母姓也是可以的。
    男方必须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这是男方的法律义务。离婚后男方不给抚养费,女方也不能给孩子改姓。因为给孩子改姓,必须父母双方同意。离婚后孩子改姓是可以的。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二、离婚后孩子改姓需要的材料
    1、与孩子生父协商改姓后,签署的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
    2、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户籍、离婚证。
    3、其它材料(特殊情况询问当地派出所)。
    离婚后孩子改姓需要的手续:给孩子改姓具体步骤如下:
    1、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协商,并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如果孩子满10周岁,还需要争取孩子的意见,但是如果孩子已经满18岁,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
    2、其次,需要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户籍办理机构须要双方的签字后才能给孩子改姓更名的。否则,一方是无权给孩子改姓更名的,户籍办理机构不会办理手续的。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强行办理,户籍所要负法律责任的,另一方有权控告更名方和户籍办理机构的。注意:离婚后孩子改姓,涉及到传统观念,也涉及到父母对孩子的权利义务的问题。所以,在离婚后孩子改姓的问题上,双方都要慎重。
    所以如果孩子的父亲不给孩子抚养费用,首先他的母亲可以向法院发起起诉,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如果当事人他已经征求过孩子的意见,那么他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是可以给孩子更改姓名的,如果孩子已经满了18周岁,那么就可以由孩子自己去更改姓名。
    结语
    离婚后男方不支付抚养费与孩子是否可以改姓并没有必然关系。孩子可以选择跟随父姓或母姓。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更改孩子的姓名,包括跟随母姓。男方有法律义务支付抚养费,离婚后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女方也有权利要求支付。改姓需要双方同意,离婚后孩子改姓是可以的。具体办理需准备书面同意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户籍、离婚证等材料,并前往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如果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或者经过孩子同意,女方作为监护人可以更改孩子姓名,孩子年满18周岁后也可以自行更改姓名。在离婚后孩子改姓的问题上,双方应慎重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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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6:4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