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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包括哪些?
释义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是本级政府、或者是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书送到哪里
    首先确定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然后到该行政机关专门负责行政复议的窗口提交材料、申请行政复议(一般是法制办公室负责),如果没有专门窗口的,送到该行政机关负责人那里也可以。
    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是: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第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二)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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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7:4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