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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民可以申请环境行政复议法律依据的内容有哪些?
释义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和相关环境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申请环境行政复议:
    1.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强制减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行政措施不服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而被拒绝或不予答复的;
    4.申请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被拒绝或不予答复的;
    5.认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
    6.认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7.认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要求其完成一定的环境保护行为(如责令其重新安装或使用防污设施、责令其限期治理等);
    8.认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要求其支付消除污染费用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环境行政行为。
    一、自首案件起诉条件
    (一)公民对下列三类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称为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
    (二)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不作为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环保局的罚款单不交会怎样?
    不交会按日连续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甚至可能被限制生产、停产、停业。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的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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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0 14: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