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毒品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目的与明知怎么认定? |
释义 | 行为人明知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是犯罪行为。若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无合理解释,即视为“应当知道”,除非证明被蒙骗:1.未如实申报且查获毒品;2.逃避检查且查获毒品;3.逃跑或抗拒检查且查获毒品;4.体内藏匿毒品;5.为高额报酬携带毒品;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7.采用违法交接方式;8.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法律分析 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被蒙骗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 (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四)体内藏匿毒品的;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 (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 (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 (八)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条 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 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 (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四)体内藏匿毒品的;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 (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 (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 (八)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该内容由 韦皖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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