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抵押担保物所有权纠纷中,首先需要明确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如果债务人拥有抵押物所有权,但未经担保人同意将其抵押出去,那么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于第三方,而担保人与该第三方之间并未达成任何协议,那么担保人无权将其抵押出去,所以债权人需要在抵押担保物所有权纠纷中与该第三方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千六百七十八条规定,抵押合同成立时,抵押人应当保证其拥有抵押财产的权属或者取得抵押财产的权属的合法手续,否则,抵押合同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抵押人应当保证其拥有的抵押财产没有被查封、扣押、保全或者被判决拍卖、变卖等情形,发生上述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减损抵押债权,或者请求解除抵押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总之,在抵押担保物所有权纠纷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明确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如果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债务人,则担保人应当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于第三方,则需要与该第三方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