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吴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98.12万元(其中20万元系犯罪未遂)、港币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