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敲诈勒索与诈骗的区别 |
释义 | 敲诈勒索与诈骗的区别在于客体不同、受害人的主观状态不同以及刑期不同;合同诈骗罪的立案管辖权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诈骗单位能构成犯罪,单位犯罪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敲诈勒索诈骗的区别 敲诈勒索诈骗的区别如下: 1.客体不同: (1)敲诈勒索罪不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2.受害人交出财物的主观状态不同: (1)诈骗罪受害人是受到欺骗后“自愿”交出财物; (2)敲诈勒索罪受害人是因害怕“被迫”交出财物。 3.刑期不同: (1)诈骗罪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敲诈勒索罪最高刑期为10年有期徒刑等等。 二、合同诈骗罪立案管辖权如何确定 合同诈骗罪立案管辖权的确定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地域管辖的确定即看犯罪地是哪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的确定则要看该案件的情节严重性: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合同诈骗单位能构成犯罪吗 合同诈骗单位能构成犯罪。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处罚。 结语 总结起来,敲诈勒索与诈骗在客体、受害人主观状态和刑期等方面存在差异。而合同诈骗罪的立案管辖权主要由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决定,根据犯罪地和案件情节严重性来确定。同时,合同诈骗单位也能构成犯罪,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以上是对敲诈勒索、诈骗和合同诈骗罪的简要概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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