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契税新规 -二手房 |
释义 | 法律分析: 土地运用权赠与、房子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运用权出售、房子销售的销售价格核定。土地运用权置换、房子置换,为所置换的土地运用权、房子的价格差额。也就是说,置换价格持平常,免征契税;置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给的资金、财物、无形财物亦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以划拨办法取得土地运用权,经附和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运用权出让费用亦或土地收益。为了防止偷、逃税款,税法规则,出售价格显着低于销售价格而且无正当理由的,亦或所置换土地运用权、房子的价格的差额显着不合理而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能够参照销售价格核定计税依据。房子隶属设备征收契税的依据。(1)采纳分期付款办法购买房子隶属设备土地运用权、房子拥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则的总价款计征契税。(2)承受的房子隶属设备权属如为独自计价的,依照当地断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子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子相同的契税税率。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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