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近减刑假释有什么新变化? |
释义 |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发挥刑罚功能。在考虑减刑条件时,需综合考虑罪犯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履行情况等因素。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通过悔改或立功表现获得减刑,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执行十三年以上并表现出悔改和无再犯罪危险才可获得假释,特殊情况可经最高法核准不受执行刑期限制。 法律分析 1.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对于罪犯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2.减刑条件:在具体实践中,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3.假释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拓展延伸 刑罚执行政策的调整对减刑假释产生的影响 刑罚执行政策的调整对减刑假释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最近,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法律的发展,政府对刑罚执行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这些调整涉及到减刑假释的条件、程序和标准等方面。首先,政府加强了对罪犯的评估和监管,确保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才有资格申请减刑假释。其次,政府对减刑假释的标准进行了调整,更加注重罪犯的改造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提升。此外,政府还加大了对减刑假释过程的监督和审核力度,以确保减刑假释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总的来说,刑罚执行政策的调整对减刑假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有助于提高刑罚的效果和社会的安全。 结语 减刑、假释是刑罚制度中激励罪犯改造的重要手段。在适用减刑、假释时,应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考虑罪犯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执行情况、一贯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减刑条件。对于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的罪犯,应给予减刑机会。对于有条件的罪犯,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刑罚执行政策的调整对减刑假释产生了积极影响,有助于提高刑罚效果和社会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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